对于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,《建规》要求柴油发电机房、锅炉房等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实际应用中,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,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必须充分考虑对设备的不利影响,切实做好防范措施。
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、锅炉房等,可按以下原则选择自动灭火系统:
一、对于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,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、燃气锅炉房等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:
1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,必须考虑对设备的影响,喷放时不得影响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的正常运行,不得引发漏电等安全事故。
应提高设备外壳防护等级,做好电气线路的保护,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可以参照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》(GB50974)要求,采用IP55防护等级。(详见:外壳防护等级-IP代码的意义)
2、需要考虑洒水喷头动作温度要求,结合设备正常运行时的环境温度,常规公称动作温度68℃的洒水喷头,不一定能满足要求。
3、对于不满足以上要求或很难确认应用条件的情况,可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,也可以考虑水喷雾系统(水喷雾系统同样也应考虑对电气设备的影响)。
二、对于未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,可以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,如规模较大或属于重要设备,可设置水喷雾、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。
三、对于属于“特殊重要设备室”的情况,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。
《建规》8.3.9中,要求特殊重要设备室采用气体灭火系统。根据条文解释要求: 特殊重要设备,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,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。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、控制室、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。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,发生火灾后对生产、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,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。
实际上,特殊重要设备室是个相对的概念,需要根据实际使用功能,综合业主和运营方的要求确定,比如某多层建筑或小区建筑的配电室,虽然按规范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,但如果负担了重要设备的供电,则可能事实上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;还有弱电机房以及一些工业建筑的设备用房(配电室、空调机房等),也是属于这类情况,需要和业主、运营方沟通确定。